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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怀宁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发改收费〔2020〕69号)等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和报县政府同意,制定了《怀宁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公共服务费支出的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支出。
二、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和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的运行电费(属怀宁城乡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电费由怀宁城乡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委托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三、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户免费配置4张门禁卡或出入卡。因遗失、损坏等其他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制作成本费用。
四、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怀宁县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怀价字〔2016〕20号)和《怀宁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怀发改价字〔202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怀宁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怀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怀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10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