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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11-20 10:42:33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国土资函〔2018〕9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城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我局牵头制定了《安庆市城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棚改指挥部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实施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安庆市城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13日
 
 安庆市城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市城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办发〔2018〕15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宜政办发〔2018〕17号)、《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宜政办发〔20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建立安庆市城区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第二条  名录库实行属地管理、信息公开、择优选用的原则并进行动态管理。
安庆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准入单位的资格审查,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对名录库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评估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定的法人评估单位;
(二)具有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三)注册地在安庆市或在安庆市城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评估机构;
(四) 注册地在本市城区的评估机构成立年限需满三年,注册地在外市的评估单位在本市城区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在本市成立年限需满五年;
(五)评估机构在本市城区具有两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能够按照本市城区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评估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为规范征收评估机构,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评估机构业绩及资质将入库评估机构划分为三个等级,方便被征收人选择。具体如下:
(一)一等:具备房地产、土地估价资质且近三年在市城区征收评估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的评估单位;
(二)二等:具备房地产、土地估价资质且近三年在市城区征收评估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的评估单位;
(三)三等: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单位。
第五条  凡市城区征收项目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由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名录库中确定评估机构,但有下列性质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库中暂无相应类别的;
(二)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评估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  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的,除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以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城区执业的专职估价师简历、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以及估价师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名录库实行审核公示制度,每个审核年度的*季度进行审核,并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纳入名录库。审核公示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八条 评估单位发生法人代表变更、资质升降级等重大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材料报市征收办,办理名录库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加入名录库的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征收评估项目;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接受委托人和名录库主管部门的履约评价考核;
(四)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
(五)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通报,列入诚信黑名单,暂停其名录资格12个月。
(一)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评估业务的;
(二)超越资质、资格范围承接业务的;
(三)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委托合同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征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在本年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其名录资格。
第十二条  征收评估机构被暂停名录库资格期间,同时暂停承接新的征收评估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各区(包括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一次(次年12月)将辖区内征收项目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向市征收办报送履约评价表和评估情况评价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评估机构评为不合格一次或基本合格2次以上的,市征收办暂停其名录库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 市征收办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建立健全评估机构诚信档案和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名录库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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